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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印发《电能清洁取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》

近日,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《电能清洁取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》,为加大电能清洁取暖支持力度,对民用建筑、工业建筑、农业建筑等建筑物(构筑物)采用电能清洁取暖且符合年度支持重点的项目,全部纳入奖补范围(要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)


奖补限期从2019年起至2021年止,2021年以后全部市场化,政府不再给予奖补资金引导。为鼓励各项目单位对政府电能清洁取暖的支持,按“先实施多奖补的原则”和财政奖补比例逐年递减的“退坡”制度,2019年财政奖补资金额按电能清洁取暖项目设备完成投资额的30%计算给予奖补,以后奖补比例逐年递减5%。


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。奖补资金实行“先实施,后拨付”方式,在项目运行一个采暖季后(每年的10月末至下一年的4月15日),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对项目进行核查后,省财政根据验收报告 、奖补资金安排建设和项目核查结论拨付资金。


奖补资金拨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。涉及政府采购的,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。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。


原文如下: